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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
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十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主
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经主席同意,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遴选博士指导教师,认定引进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
(七)审批自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
单;
(九)研究、审议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
(十)审议制定厦门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
(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分委员会一般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委员以教授为主(其中教授须占三分之二以上),任期三至四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提名、研究生院初审、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确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四)审查接受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批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五)审核授予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建议提请授予本学科、专业的名誉博士人员名单;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
(七)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的标准; 初审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申请;确认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建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八)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和学位发展规划;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在未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授为主。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任期三至四年。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成立由学院(研究院)提出,报涉及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送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确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提出本单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四)审查接受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审批本单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 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本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五)审核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
(七)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的标准;
确认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名单;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任
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还应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完成如下工作,但权
限仍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初审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申请; 审核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名单;建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提出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三)提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
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申请办法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
造性的成绩。
第七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
分;
2.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3.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必须有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另
行规定。
第八条 申请学位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学位
论文等材料。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公布的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章 学位课程和考试办法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有:(1)政治理论课;(2)基础理论课
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3)外国语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70 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它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
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有:(1)政治理论课;(2)基础理论
课和专业课,至少有两门;(3)一门外国语(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将第二外国语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70 分(百分记分制)以上方为合格。全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综合考试者方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论著、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可提交有关的论著、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博士生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
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
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
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
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 论文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凡用非中文撰写
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论文一般包括序言、实验与计算、事实与理论分析、总结、参考文献等部分,此外应附中文和外文摘要和关键词。科学论点要有理论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用研究方法的可行性要加以严谨的说明。引用别人的资料要忠于原著原文,并以明确方式标明。利用合作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词句力求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硕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
第十七条 论文经学院(研究院)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
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系(所)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研究院)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
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原则上实行“双盲”评审,具体办法见《厦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细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两名,其中校外的教授、副教授至少一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三名,其中校外的评阅人至少二名。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中有成绩的专家。
博士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为处于本学科前沿的专
家,或参与指导过博士生的专家。
硕士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参照下列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
(4)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5)
论文的不足之处。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学术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并密封传
递。
第二十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1.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且一半
以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可以直接组织论文答辩。
2.三分之二以上评阅人认为论文已达到学位论文水平,但不足一半的评阅人同意答辩,申请人须针对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 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3.凡未达到以上评阅结果的学位论文,须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至少三个月后才能重新申请答辩。组织答辩前仍须进行论文评审, 评审时间要求不变。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
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新设和
薄弱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请校外专家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其中博士生导师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两位校外博士生导师或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
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二十三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是:(1)主席宣布开会;(2)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工作情况;(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过一小时);(4)委员提问(可休会 15-20 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申请人答辩;(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 并对论文作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
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
个单位时间(4 小时左右)只答辩一至二篇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一个单位时间(4 小时左右)只答辩三至四篇论文。答辩时要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须有录音。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
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
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不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之外
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术水平, 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的同时,还可推荐授予博士学位,并按本工作细则中有关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
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
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月三十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 6、9、12 月份召开授予学位的例会 3
次。博士学位证书在经过一个月争议期后颁发。
在争议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反映。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将授予硕士
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 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
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有权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却由于客观情况而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有权对错授学位或严重舞弊作伪而未受到行政处分的情况,通过复议,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人员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荣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
位。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 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系(所)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导师评语、论文评阅书、专家推荐书、
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录音磁带、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博士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送学校图书馆存档(一本纸质加电子版),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涉及军工机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涉
及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制定,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2011 年1 月20 日公布起实行。原《厦
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厦大研〔2009〕22 号) 同时废止。本细则公布实行之前发生的学位申请人员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行为的处理按原规定执行。